南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
时间:2017-06-23 10:48
失业保险待遇申领
一、办事项目
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
二、申领对象
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解除劳动关系、其工作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的、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。
三、申领条件
就业转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,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:
1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;
2、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;
3、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。
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,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按照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。
四、政策依据
《失业保险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8号)
《江西省实施<失业保险条例>办法》(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)
五、申领材料
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提交材料 ---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《南昌市失业人员介绍信》和终止或解除劳动(聘用)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,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江西银行开户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(需与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),本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(即:1寸照片3张、2寸照片2张)等相关材料。
申领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须提交材料 --- 领取失业金后办理的《营业执照》或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》原件及复印件和经营场所照片(规格为4寸彩照)等材料。
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本人,持上述有效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,不得代办。
六、办结时限
失业登记:材料齐全,1个工作日。
失业保险待遇发放:符合领取条件的,在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且核定其领取待遇期限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,并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,领取本人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。
申领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:材料齐全,1个工作日,办理完毕后的次月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。
促进就业指导服务: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,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的1个月内,推荐安排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。对有求职要求的,培训结业后,可通过指定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介绍免费服务。
七、发放管理
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期间,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和代缴大病医疗保险费待遇,直至领取期满。
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期间,必须在每个月的5日前、按单双月每2个月一次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签到确认,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化发放管理。不签到确认的,不予发放失业保险金。
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期间,必须在4个月内获得职业培训结业合格证,否则,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予签到确认,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。获得职业培训结业合格证后,恢复发放失业保险金,并在领取期满的次月,将已停发的失业保险金按月补发完毕。
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期间,从事正规就业且新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视为重新就业,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放失业保险金,封存其失业保险待遇。待其重新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再次失业时,可将其前次领取期间应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,并按规定发放。
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期间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。
八、受理机构
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
各县区(开发区、新区)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
九、办理地点
本市西湖区抚生路69号就业大厦1楼 ---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大厅
各县区(开发区、新区)---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窗口
十、咨询电话
86702176、86710376(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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